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书名: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作者:[美]苏成捷(MatthewH.Sommer)
译者:谢美裕/尤陈俊
ISBN:9787559856692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5
格式:epub/mobi/azw3/pdf
页数:608
豆瓣评分: 9.2

书籍简介:

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聚焦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还原精彩的、与“性”有关的真实案例,探讨中华帝国晚期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解释性秩序传统的变迁规律。大学问出品 常建华、邱澎生、阿风、王志强、张泰苏等学术名家一致推荐,彭慕兰 、高彦颐、白德瑞、李硕等知名学者曾撰文评论英文原版,简体中文版首次出版。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书中运用了唐代以来的大量法律史文献,聚焦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还原真实案例,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等现象。 作者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探讨了清代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书中案例生动鲜活,人物形象立体丰满,语言流畅,展示了一个复杂且富于动态变化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本书亮点】 1.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09号,继《爪牙》《现代中国的形成》后又一重磅新作; 2.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常建华、邱澎生、阿风、王志强、张泰苏等学术名家一致推荐,彭慕兰、高彦颐、白德瑞、李硕等众多知名学者曾撰文评论英文原版,《美国历史评论》《亚洲研究杂志》《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等20多家顶尖学术期刊刊登书评; 3.聚焦性犯罪问题,以法律视角切入。作者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细致地记录了影响各种性问题的法律变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同性恋法律与性别角色、“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展示了一个复杂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4.关注底层人物的生活地位及命运,充满人文关怀。作者以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群为切入,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卖妻”等现象,辅以大量的细部描写,揭示出清代更深层次的社会结构问题; 5.史料丰富详实,还原精彩的真实案例。该书以唐代以来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档案为轴,辅以地方志、民俗调查报告、传奇小说(《金瓶梅》等)等多种文献,加上作者极佳的史料裁剪能力,呈现出细密化的法律叙事文本,勾画出底层平民生活的众相; 6.案例生动鲜活,语言精准流畅,可读性强。书中案例细节丰富,人物形象立体丰满,作者缜密的思考穿插其间;译文反复打磨,精准流畅,可读性强; 7.跨越式写作,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该书把关于性的不同领域的发展关联到一起,拒绝了以往根据一些精英案例所提出的过于简单的概念,致力于在多学科的基础上提炼更为复杂的相关论证; 8.本书采用内外双封的装帧形式,同时,为了更好地贴合本书的主题,封面采用五代南唐《合乐图》元素,再现了五代宫廷女乐的奏乐场面,紧扣书中“娼优”等主题。 【名家推荐】 这是一部引人入胜的书。作者将清代那些对“性”加以规制的法律的变化,与清代司法档案呈现的奸情结合起来探讨,探幽索隐,对于传统中国的性、法制、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看法,更新了我们对身份等级社会的认知。本书作者的研究,摆脱了将中国与西方二元对立两极化的立场,不把个人自由的扩张作为观察中国晚近历史的唯一参照标准,而是从广阔的历史变迁视角,理解清代对“性”所做的规制,同时将清代对“性”的规制置于宽阔的社会情境中加以审视,探讨其与当时社会各阶层的心态及实践之间的关联。 ——常建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本书作者论证了清代“犯奸”法律及其背后“宽阔的社会脉络”已在18世纪出现了本质性转变,既借以批评瞿同祖有关晩清以前中国法律身份等级规范从无任何重大变化的论述,也对经君健主张当时中国市场经济促成个人自由的发展趋势提出修正,强调应将此种本质性转变视为18世纪清朝因应人口压力带来社会失序危机的一种法律与社会互动,也从而呼应了黄宗智超越西方社会理论范式以找寻中国自身历史变化路径的重要主张。直至今日,这些精彩论证仍然非常具有启发性,确实是一部值得如此认真中译的好书。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 本书结合传统史学与性别史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各类奸情案件,以雍正年间“开豁贱籍”为切入点,探讨了“良”在法律与观念上的含义变化所引发的从身份地位向社会性别的转变,以及扩张适用于所有人的性道德和刑事责任标准的确立过程,从而较为完美地诠释了“性别作为一个有用的方法”对于历史研究的真正意义。 ——阿风(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本书以明清时代“性”秩序的相关立法及法律实践为中心,探讨了中国帝制时代晚期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从社会控制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视角,解释性秩序传统的变迁规律。全书的论述洞烛隐微,结论发人深省,是中国社会史和法律史研究领域的一本重要著作。 ——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至今日,苏成捷此书已经完全称得上是法律史与性别史两大领域里的经典著作,影响过数代学人。在本世纪初,本书以新颖的视角与材料迅速吸引了学界的关注。而即便在今日,其分析深度与思维活力,依然足以为青年学者们树立良好的典范。中译本的出版,再次激发它的学术生命力,实为造福学界之事。 ——张泰苏(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 【精彩书评】 以下内容摘选自《美国历史评论》《亚洲研究杂志》《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等顶尖学术期刊发表过的书评。 这是一本重要的著作,它把对中华帝国晚期的“性”的研究,放在了一个比以往更坚实的基础之上。 ——美国芝加哥大学历史系教授、 《大分流》《腹地的构建》作者 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 苏成捷对所谓“语言转向”的巧妙拥抱,使得他在处理那些难以捉摸的“性”话题时拥有关键性的优势。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巴纳德学院历史系教授、 《闺塾师》作者 高彦颐(Dorothy Ko) 不仅对于法律史研究者,而且对于任何对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史、社会性别关系及清朝国家性质感兴趣的人士来说,这本书都是必读的作品。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爪牙》作者 白德瑞(Bradly W. Reed) 作为对成果数量正越来越多的中国性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补充,此书成功揭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在相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那些影响深远的深刻变化。 ——香港大学人文学科讲座教授 冯客(Frank Dikötter) 苏成捷这项细节丰富、论述有力的研究,不仅对于研究法律的学者们,而且对于从事文化史、社会史及中国文学研究的学者们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比较文学系教授 袁书菲(Sophie Volpp) 此书有着很强的参考价值,引用的书目丰富,为法律和社会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础和入门读物。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教授 和力加(Benjamin E. Wallacker) 对于研究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传统的性别规范、非精英阶层的社会生活及国家的触角之历史的学者们来说,这本书将是必不可少的读物。它既是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入门性读物,也是一份关于18世纪时法律被作为社会工程的研究。 ——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 柯丽德(Katherine Carlitz) 此书所得出的许多有关帝制时期中国历史的重要结论,必然会吸引研究清代中国其他领域的学者们。它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性”和法律的研究设定了议程。 ——美国西北大学历史系教授 麦柯丽(Melissa Macauley) 对于社会史研究者来说,此书因其丰富的法律案例和对清代普通人生活的微观视角而显得特别有趣。它也会引起那些研究中国其他历史时期乃至其他国家关于强奸、鸡奸和卖淫的立法的人们的兴趣。 ——美国狄金森学院教授 戴茂功(Neil J. Diamant) 毋庸多言,此书对于我们理解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及对“性”所做的规制做出了重大贡献。 ——加拿大西部大学历史系教授 傅凌智(James Flath) 苏成捷笔下那些谨慎的理论化工作,使得此书成为研究各个历史时期的专家们的重要读物。同时,借助书中那些丰富的说明性细节和上下文解释,此书对于普通读者来说也是容易理解的。 ——美国东康涅狄克州立大学历史系教授 林琪(Catherine Lynch) 这项研究所展示的焦点明确的分析论证,以及基于对学界既往研究成果的深入思考和积极回应,针对二手文献所做的兼顾各方的讨论,令人尤其印象深刻。 ——美国阿克伦大学历史系教授 林珍珠(Jane Kate Leonard) 苏成捷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一书,是法制史和社会史研究相结合的成功范例。作者近年来研究轨迹的变迁与深入,也体现了从法制史出发,向社会史深处开拓的广阔学术前景。 ——青年历史学家、《翦商》作者 李硕 【编辑推荐】 该书绝非一本猎奇“性”的轻浮作品,而是一份厚重、严肃且令人深思的学术研究。作者结合传统史学与性别史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各类奸情案件,成功揭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在相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那些影响深远的深刻变化。 “光棍例” 生活在家庭制度之外的底层男性被统称为“光棍”,他们总人数众多,并在当时日益壮大。他们被妖魔化为性侵犯者,被视为对正经人家中的守贞妻女及年少子弟构成了威胁,于是国家出台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定,对他们加以震慑。本书展示了当时国家为应对社会结构和人口状况方面正在发生的诸多令人不安的变化所做出的努力。为了适应正在变得更具流动性的社会结构,国家抛弃了法律上某些不合时宜的旧有身份类别,强制落实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以支持小农家庭对抗由单身无赖汉们构成的底层男性阶层。 明清寡妇之“性”与财产 相较于对其他类型的女性,明清两代的法律均在财产和自主性方面赋予了寡妇以最大限度的权利。但寡妇能获得这些权利的前提是她须保持贞节,而再婚或与人通奸均会破坏这种状态(因此,再婚和与人通奸只是同一主题的不同表现方式而已)。性与财产之间的这种相互关联性,为大量的民、刑事司法审判提供了素材,而这些审判活动正是清廷用来落实其推行的那些道德准则的最直接手段。现存的案件记录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新的窗户,让我们得以一窥清廷是如何致力于推广女性贞节观的,以及此种努力又会对清代普通百姓的生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作者简介:

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博士,现为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擅长利用司法档案研究清代中国的性、社会性别关系和法律。出版有Sex,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和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两部学术专著,并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谢美裕,斯坦福大学历史学博士,历任斯坦福大学人文学概论讲师与俄亥俄州立大学马里恩校区历史系助理教授。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2018年度)。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有专著《聚讼纷纭》《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从诉讼档案出发》等多部编著,以及译著《爪牙》。

书友短评:

@ 小细 性犯罪与社会政治秩序方面危害的关联,“私”与“奸”。潜藏在法律背后的阳具中心主义,丈夫/父亲的男性利益,保护父系家庭的秩序不受外来血统玷污,性交行为的等级支配含义,“被鸡奸”的良家子弟。强奸与个人意志无关而关乎“贞节”,所有女性被纳入“人妻”这一类别,和奸与强奸取决于女性是如何对暴行做出反应(捍卫丈夫的性垄断权),而非强奸犯的所作所为。历代法律中从对性行为的规制经历了身份地位展演到社会性别展演的转变。父权制的稳定性被认为受到来自社会经济结构底层中一群人数规模日益扩大的光棍群体的威胁(呼应叫魂)。 @ 彧文 前两天才去听了罗翔老师的讲座,提到法律如果违背了直觉,极可能是法律“有问题”。现在看来,出现这种分歧的原因是法律和道德都代表了某种J级意志,二者算是ZZ工具,当然不能完全公正,所以一等的法律人一定是一等的政客。法律不是天然“正义”的,也不是法律不断追求“正义”,真正追求正义的永远是怀抱“正义”的理想先驱,和每一个心怀“正义”的我们。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为自己心中的正义斗争,法律与道德永远是工具,需要我们明辨形势,用发展的眼光辩证看待。不由想到那句“实事对自己有利,就强调实事。法律对自己有利,就援引法律。道德对自己有利,就鼓吹道德。以上都不利,就掀桌子。”实在是精辟。 @ 零风 律法对性的规制,社会对贞洁的崇拜,巩固家庭小单元的稳定性,维护精英阶层。由身份地位展演转变为社会性别展演很学术,只能读了个大概,但你会明白父权社会,羊具主导,以及对女性性贞洁苛刻要求的历史由来。流浪汉光棍不论在哪个时代,都会带来整个社会层面的恐慌焦虑,似乎家庭这个单元让人心更容易处于一个安全舒适的范围,减少犯罪,但谁又说得准,现在家庭单元内的犯罪也很多。惊叹于作者审慎的引用了那么多文献资料。 @ imagine 充沛、博观之作。性犯罪以及性认识,向来是少有人论及的话题,更别提把时间线倒回至中华帝国的晚期,明清之际的诸多社会现状,似乎难以用旧理论的构建一劳永逸,于是乎,这本书诞生了。读罢也算感触颇多,解释了晚期中国的性危机、伦理观念、阳具中心主义的形成,大胆而又精确,选取的案例也极具代表性,还原流俗社会的同时,为我们揭示了性、法律与社会的三重关系,“良”秩序的流变与必然性,寡妇作为个体所做行为的探究,大众污名化与潜在危险的刻板印象,已经面面俱到了。 @ 六角星悄悄唱歌 一个历史性的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论题
第二节 资料
第二章 一种关于性秩序的愿景
第一节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盖范围
第二节 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第三节 主人与其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
第四节 义绝:夫妻间道德纽带的断绝
第五节 “凡女必归于男为妇”
第三章 强奸罪相关法律的演变:女性贞节与外来男子的威胁
第一节 对强奸罪受害者的资格审查
第二节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体至为关键
第三节 强奸与和奸的对比
第四节 关于危险男子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清代中央司法官员的实际做法
第六节 结语
第四章 关于被鸡奸男性的问题:清代针对鸡奸的立法及对男性之社会性别角色的加固
第一节 论题
第二节 立法史
第三节 异性性犯罪的标准被适用于鸡奸罪行
第四节 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险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大众观念中的等级体系和污名化标签
第六节 阶层分化与男性之“性”
第七节 男性性器官侵入对方体内之行为的含义
第五章 贞节崇拜中的寡妇:清代法律和妇女生活中的性与财产之关联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第三节 寡妇作为一种有性欲的生物个体
第四节 强迫再嫁、自杀和贞节的标准
第五节 没有资财的寡妇
第六节 拥有财产的寡妇及其姻亲
第七节 争斗的诸种情形
第八节 结论
第六章 作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为:雍正朝之前对卖娼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第二节 立法层面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区分
第三节 推行身份等级原则:明代和清初的实践
第四节 适用于娼妓的宽松刑责标准
第五节 法律拟制与社会现实
第七章 良民所应遵循的诸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张:雍正朝的改革与卖娼入罪化
第一节 学界以往对雍正元年“开豁贱籍”的解读
第二节 “广风化”
第三节 雍正元年之后在法律上如何处置卖娼
第四节 雍正朝以降一些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
第五节 小结
第八章 结论
第一节 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
第二节 从身份地位到社会性别的变化,以及对小农家庭的新关注
第三节 含义发生变化的“良”
第四节 生存逻辑与性事失序
附录A:针对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录B:清代针对鸡奸的相关立法
附录C:针对强迫守志寡妇再嫁的处刑
附录D:吕坤的“禁谕乐户”举措
参考文献
译后记
· · · · · ·

  • 若从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之记录特别是内阁刑科题本来看,人们将会对清代的司法审判产生与上述相比截然不同的印象。当知县审理日常案件时,他所面对的是其辖下那些社会地位比自己低的人。然而在审理死刑案件时,他却是从帝国官僚体制的最底层向上面对位于最顶层的京师朝廷。因此,知县在审理那些日后将由中央司法机构复核的死刑案件时,会巨细靡遗地将调查过程中自己发现的所有的可能罪行,与法律当中相关的律文或例文逐一加以对应据此对每位罪犯拟处准确的刑罚。 就算是案中最无足轻重的罪行,也须“抱令守律”,逐一进行审理并拟写裁决建议。
    —— 引自章节:第一章 导论
  • 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那些案件的上述包装方式,看起来具有象征性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含义。无论多么轻微的罪行,均须依照清代律典中那些严密的刑等分级加以量刑。审判程序的最终结果须毫无疑义,亦即要求案件真相大白,绝无漏网之鱼,天理重获昭彰。这套程序向司法体制自身证明了其整体系统的运作确有成效,其目的可能更多在于维护朝廷对自身形象的认知,而非公开地教谕普罗大众。这种将罪行和法条加以精确对应的仪式性工作具有一种对司法官员进行规训的效果,它要求每位司法官员都必须在中央指定的仪轨上行事。官员们的表现,会在该案件逐级审转复核的过程中受到其上级乃至皇帝本人的审视。而在法家设定的那种模式当中,皇帝就是将法律当作借以更好地驾驭和震慑其手下官员们的缰绳。
    —— 引自章节:第一章 导论
  •   实践社会科学系列(共11册),这套丛书还有《实践社会科学研究指南》《意欲何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等。

    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

    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书籍好书天下 »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分享到: 更多 (0)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

     

    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书籍

    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书籍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