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书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增订版)
作者:刘志伟
译者:
ISBN:9787303264070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1-1
格式:epub/mobi/azw3/pdf
页数:335
豆瓣评分: 9.0

书籍简介:

本书从中国王朝时期户籍赋役制度在地方社会实施过程入手,尝试探索一种关于明清时期中国传统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的解释路径。作者认为,户籍制度是中国王朝时期国家统治与社会整合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明清时期的里甲制由以人丁事产构成的家庭为核心衍变为以田地赋税为核心的户籍系统,建立在一条鞭法下财政白银化和赋税定额化基础上的这一深刻转变,同地方基层社会发生的变迁过程互动,从而确立起一种新的“国家—社会”体制。

作者简介:

刘志伟,1955年生于广东省韶关市,1983年中山大学历史系研究生毕业,现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曾任中山大学历史系主任,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亚太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曾在牛津大学、耶鲁大学等国外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多所大学做访问学者或客座教授。论著有《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1983年起一直在中山大学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教学与研究。

书友短评:

@ 生见爱瑠 本书在系统考察明清时期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的基础上,从制度变革层面深刻揭示了明清社会转型的内在肌理。明初的赋役征派中,户既是承担赋役的主体,又是课税客体。王朝将人民编入户籍,通过对人民的人身控制确保田赋的征收,纳粮其实也是当差。差役并非直接按丁征派,而是按照每户的人丁事产进行佥派,实际是等级户税。这就形成了赋中有役,役中有赋的局面。明中叶以后,随着赋役的折银化与定额化,赋役征派对象从人丁事产到丁田再到土地的转变,以及赋税项目合并与单一化,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也从基于人身控制的纳粮当差的关系,转变为人民向国家完纳钱粮的关系。由此,户基本丧失了原有的意义,转而变为土地赋税的登记单位。宗族等中介势力由此介入其中,成为了户的实际支配者,逐渐形成了“总户—子户”的结构,也构成了清代广东地方社会组织的基本形态 @ Rison.Wongzit 非常详细的珠三角社会经济史,史料分析非常严谨,逻辑清晰而缜密,刘老师不愧为华南学派的代表人之一。户籍制度、赋役制度和各类地方历史事件相互交织,从而滚动着向前发展,形成了量化标准和近代的财政制度。而这一变化必然带来社会组织发生巨大转变,即宗族的出现。如和科大卫的作品一起看,很多当代珠三角的社会现象和问题都可以得到解答。 @ ?🌈 大二开学读了第一遍,大三暑假读了第二遍,今天再读第三遍。对我来说这本书可以算作是永远的明清社会史研究教科书了,特地跑来打个分。 @ 洗清秋 第一次读这样的制度史,感觉写的清晰的让人感动。 @ 胡同 珠三角社会发展史真的有别于内地很多 @ 读史拼命三郎 摊丁入地原来不是雍正才开始的,而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从明末万历年间就开始逐步实施了,实际上是一种编户齐民体制遭到破坏,人丁大量流亡,特别是到了晚明广东地区有很多编户宁愿逃进山林过山民的生活,也无法忍受官府的催逼沉重丁税,这些地方特别让我想起斯科特的《逃避统治的艺术》,弱者对于“画地为牢”式的编户齐民模式的反抗,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中断过!就是这样一种大量逃亡才逼出了官府摊丁入地的改革。 @ 朵朵云 读完以后对明代的赋役问题,以及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总算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了。需要反复阅读才能有更好地理解。有些知识点只看一遍是看不懂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第二节 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变迁之概观
第二章 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第一节 “划地为牢”的里甲体制
第二节 里甲体制下的赋役征派
第三节 社会动乱与里甲制的危机
第三章 一条鞭法前的改革
第一节 均徭法与均平法
第二节 赋役折银及其意义
第三节 赋役改革过程的矛盾
第四节 以定额化为中心的改革
第四章 从一条鞭法到摊丁人地
第一节 一条鞭法
第二节 清代前期的里甲差役及改革
第三节 摊丁人地
第五章 清代的图甲制
第一节 图甲制的变质
第二节 图甲制中“户”的性质
第三节 “总户”、“子户”与赋税征收
附录一 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
附录二 历史叙述与社会事实——珠江三角洲族谱的历史解读
附录三 边缘的中心——“沙田—民田”格局下的沙湾社区
初版后记
再版跋
· · · · · ·

  • 明代初年里甲制度在廣東推行時,儘管可能在實施程度的深淺和採用規制的詳簡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別,朱元璋要建立一種「劃地為牢」的統治秋序的理想確實通過黃冊里甲制度的施行得到貫徹。作為這種立法意圖在地方社會實現的結果,廣東各地普遍建立起來的里甲體制,有以下幾個與此後社會變遷關係甚大的特點:一、在明初整頓戶籍,設立里甲之前,廣東各地有大量不在政府戶籍控制之下的人口。明初里甲制度的建立,是政府招集流亡無籍之民的一個重要手段。許多流移人口,尤其是大量的原屬於非漢人土著人口,通過里甲戶籍的整頓,成為編戶齊民。二、明王朝建立里甲制度,本意固然是賦予里甲組織以州縣以下的基層行政組織的職能,一般地也是以居址相鄰近為原則編成,但從一開始,里甲組織就不必與既有的村落社區組織重合,里甲系統與村社組織有某種制度性的結構分離,這為後來里甲制的衍變留下制度上的依據和伏筆。三、由里甲體制的建立而形成的社會秩序,大體上可以理解為建立在地主制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土地的佔有與里甲戶籍身份有相當重要的聯係。但我們對這種社會秩序的理解,不應簡單化地理解為是直接從土地佔有關係派生出來的。這種社會的結構是多元的,在里甲內,固然有里長戶和甲首戶的區分,同時還有正編戶與畸零戶的區分。更重要的是,在里甲體制下的編戶齊民與體制外的無籍之人的社會區分,在以里甲體制為主導的社會秩序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在明初是通過里甲系統,實現對編戶的控制,戶是這一控制體系內的最基本的單位。但同時,里甲戶籍之外的人口,或者通過對編戶的依附關系而納入這一控制系統之內,或者成為「化外之民」,構成明代近三百年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動亂之源。明初的這種體制,是「以里甲任萬民」,對於基層社會而言,國家的權力的存在,是通過里甲戶籍制度的控制實現的。里甲戶籍既是政府統治的手段,又是國家控制權力的象征,國家與社會的對話透過里甲制的種種矛盾展現出…
    —— 引自第55页
  • 明初建立的賦役制度的整體架構,是建立在比較健全的里甲體制的基礎之上的。第一,無論田賦的征收,還是差役的僉派,都是以編制在里甲戶籍之中的人戶為對象;各種賦役名目,雖然征派的方法和原則不同,但實際上都以里甲戶為供納賦役的基本單位。第二,各戶的人丁財產,均以黃冊所登記的為依據, 因此在黃冊中登記的「戶」,其內涵就是一定的人丁事產的集合體, 這種人丁事產的集合體,才是明代賦役真正的課稅客體。第三,所有賦稅和差役的征收僉派,都是通過里甲系統來進行的。第四,里甲戶負擔的賦稅和應充差役,都在里甲戶籍中登記,並固定下來,里甲戶應負擔的田糧額、是納官田之賦還是民田之賦、田賦交納時上納的倉口等等,均以里甲黃冊登記為依據;里長、甲首、畸零帶管戶的編定,決定了它們在差役負擔上的區別;民戶、軍戶、匠戶、 弓兵、皂隸、鋪兵戶、站戶等等戶籍名色,也都分別按照明初編派的差役來劃分。
    —— 引自第72页
  •   新史学&多元对话系列(共32册),这套丛书还有《“自杀时代”的来临?》《茶馆》《浮生取义》《一七六六年的卢梭》《重塑中华》等。

    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

    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书籍好书天下 »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分享到: 更多 (0)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

     

    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书籍

    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书籍添加微信公众号:“好书天下”获取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