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

书名: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法兰西学院课程系列:1971-1972
作者:[法]米歇尔·福柯
译者:陈雪杰
ISBN:9787208159327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12
格式:epub/mobi/azw3/pdf
页数:446
豆瓣评分: 9.0

书籍简介:

本书是米歇尔•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第二门课程。本课程延续了对知识意志的探讨,仍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基础作研究。继“尺度”之后,福柯以对于整个中世纪的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引入“讯问”的主题。该课程的目标在于:司法作为国家镇压机器产生,确立镇压体系,它的作用不再是像在中世纪一样保障财富的流通,而是通过对人民的隔离来达到制度的目的。惩罚变为监禁。在司法经济学中发生了改变,即从对财产的征收过渡到对人的隔离,同时指出知识—权力关系的模式,该模式构成中世纪司法制度的特点。《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是福柯隔离“权力”问题之地,一方面是通过大法官塞吉埃对赤脚汉骚乱的镇压的戏剧化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对从日耳曼法到现代性的开端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经济与认识论功能的分析。本课程对于司法制度作为权力行使之地提出了惊人的观点:镇压中的权力、权力与战争、权力与财产流通、权力—知识。这与法律的问题完全不同。司法处于权力分析的核心:权力关系在司法实践的核心相互联结、互相衔接:一方面是关于经济关系,另一方面是关于知识的形成。

作者简介:

米歇尔•福柯(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法国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对文学评论及其理论、哲学、批评理论、历史学、科学史(尤其医学史)、批评教育学和知识社会学有很大的影响。

书友短评:

@ 碑影悠悠岁月里 不愧是《规训与惩罚》的“前奏”,福柯在其中以国家制度、机构背后蕴藏的权力关系为研究对象,并考察了从日耳曼法以私人争斗与考验来得出结果,到中世纪司法体系以公权力之介入来对纠纷进行审判、处以财产上的抽取,并提出“权力创造占有,占有巩固权力”的观点以及权力——经济关系的存在,即权力要素是流动的,并且会伴随着财富的流动。且对马克思的观点进行了质疑,即权力关系是深深嵌在经济关系之中的,其而不是简单地被决定。这些对解构社会之现状真的很有帮助、启发。与此同时还探讨了权力与知识之关系,发《规训与惩罚》的先声。不过本书中所提到的“社会排斥”、“检查”等阐释得在《惩罚的社会》中才能读到,也算是吊起读者(当时的听众)胃口吧233333(多希望法制史课程能像福柯这样进行讲授教学啊qaq) @ 艾多斯 福柯将现代刑事体系(刑事理论、制度和实践)置于封建镇压体系向国家镇压体系的过渡赤脚汉运动为例,分析从军事到民事活动的转变、时间差以及戏剧化时刻,分别运用三种话语分析:力量关系、政治—军事战略和权力显现的措辞。运动中的大法官集司法权和军权一身从而导致第三种国家纯粹的镇压职能出现,而这其中国王作为缺席和在场。在经济层面,福柯着重注意税收(税务—罚金)制度叠加于镇压机器,由此将特权享有者及其承诺契约绑定,从而产生“监狱制度”,将定型为危险的主体抽取在法律史层面,福柯研究日耳曼和中世纪刑法体系中以和平和正义原则注重“赎罪”既对财产的抽取形成“事件—考验”,而现代刑法体系则注重“真相”既对个人的抽取形成“讯问—真相”,国家司法由此建立,其双重影响:刑事和民事分离;服从和惩罚代替战争和赔偿 @ 木南 并不是很推荐,因为该书缺少福柯讲课的录音,完全根据福柯的手稿笔记整理。而福柯的手稿只是他简要梳理的思维导图,大量内容并未展开叙述。但是其关于刑事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考古确实颇多亮色:刑法的国家化、中央集权化,起源于对人民起义的镇压,使得旧有的司法体系被武装起来的司法这种新的镇压体系所取代。但新的镇压体系是及其不稳定的。因为其仍然依靠封建秩序对地方的统治,而税收转嫁于农民又激起了更深层次的起义,伴随新镇压体系对封建主义的武器重新分配,中央集权只能谋求新一步的镇压方式。即,税收中央集权、强制司法与雇佣兵制度。没有强大的军事力量无法完成司法的彻底王权化。 @ 豆友140626077 在一种以光头自身为对象的系谱学视线中今年可以被发现作一片河漫滩而存在—不是以决定性的断裂为前提的峡谷;也不是以辩证法的交汇为表象的河口—而是一片伴随潮起潮落而时隐时现的浅滩,其尚未被他不断的重构自己的对象与主题带来的堆积作用明确成一块平原。大致是两个汊道的存在使得我们可以直接询问,光头的讨论是否已高度谱系淆化了?直接言及仪式在镇压中的角色、国王的三个身体,与某些被当作是上层建筑的话语在经济秩序与环境的嵌入或互为条件;但流动与生产性的权力概念是否还未得到足够确认?相比后来在治理术与安全机制的概念下对相关历史的再讨论,镇压中的权力无疑更加地是压制的、禁止的,与占有的。补充:必须质疑授课情况简介中的一个断言。可能有神性司法到以知识-真理为前提的区分-调查式司法至日耳曼=封建司法与刑事司法的部分嫁接 @ 一个小市民 倘若没有沟通、记载、积 累 、转置体系,任何知识就都不会形成,而这种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形式,它的存在与运作与其他权力形式相结合。相反,倘没对于知识的提取、占有、分配和限制,任何权力也就都 无法行使。在这个层面来看,互不相干的 认识和社会,或者互不相干的科学与国家并不存在,而存在的是权力-知识的基本形式。权力-知识形式,有古希腊的尺度,构建秩序,与秩序相关,中世纪的讯问,确认事实,与中央集权相关,工业社会的检查,设立标准,与社会排斥相关。 @ 陈主任 一本草稿,的确可以被看做与《惩罚的社会》和《规训与惩罚》相联系的,其实就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司法面相及其附带的权力和知识形式,可惜整本书的社会分析中没有看到读写的发展,熟悉欧洲史的人看着应该很快,当然福柯的解读基本不涉及国家建构的“国”际面相。不过福柯对知识或者思想成果的形成的认识可能太基于理性主义的假设了,特别在本书的前几节对仪式的解读中 @ ALEXANDER 《惩罚的社会》前传,最终版本是《规训与惩罚》,没读完,要配合每章节之后大量的注释来读

书籍目录

1 译者的话
1 前言
1 1971—1972年的课程
5 1971年11月24日
方法论原则:为了阐明道德概念、社会学概念和心理学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把刑事体系(刑事理论、刑事制度和刑事实践)重新置于镇压(répression)体系的背景下;政治犯罪(délit.politique)和普通刑事罪(délit.de.droit.commun)。——历史目标:研究对于17世纪初人民暴动的镇压以便追踪国家的诞生过程;研究塞吉埃(Séguier)大法官在诺曼底地区镇压“赤脚汉”(Nu-pieds)起义(1639)所使用的刑罚仪式。——“赤脚汉”起义:对抗权力体系的反税收暴动(对抗税务官、袭击最有钱的富人的府邸);特权享有阶级(classes.privilégiées)和议员们(parlemantaires)的态度:中立,拒绝介入其中。
28 1971年12月1日的课程
阶段概要:(1)瞄准国家税收制度的人民暴动;(2)贵族、资产阶级、议员的回避;(3)军队作为唯一的保障:迈向“武装起来的司法”(justice.armée)的世纪;(4)王室权力建立新的镇压体系。——创造新镇压体系的历史?反对意见:国家镇压机制的先前性(antériorité)。回复:立法制度持续发展,然而司法制度内部却存在分隔;一方面,与旧体系连接;另一方面,新体系产生。与后革命(post-révolutionnaire)的资产阶级形成对比:资产阶级在司法独立的面具后面确立一种统一的镇压体系,同时具有国家的、司法的和治安的属性。——回到诺曼底的赤脚汉起义。他们赋予自己权力符号,并且擅取特权。反对法律的同时就是一种法律、反对司法如同于行使司法。——行使权力的符号:他们参照着自己穷困的特征所起的名称;他们的象征性的领导者、虚幻的人物;他们“以国王的名义”发布的命令。——在(军事、行政、财政、司法)权力行使过程中做出的举动。——实施镇压活动是反对另一种权力。
56 1971年12月15日
“武装起来的司法”:镇压策略是一系列临时性的举措;军事活动被民事活动迟缓地替代:军事的缓慢介入和民事当局发挥作用之间的时间差。——用力量关系(rapport.de.force)的措辞进行分析:建立区别于军队的武装镇压机制,该机制被国家控制,而不是被特权享有者控制。——用政治—军事战略(stratégie.politico-militaire)的措辞进行分析:区分城市/农村,民众/资产阶级以便暴力性地镇压民众阶层,而后惩罚特权享有者和议员。——用权力显现(manifestation.de.pouvoir)的措辞进行分析:权力的戏剧化掩盖了接下来的战略,把起义者指定为国王的敌人,服从于战争的惯例,而不是民事方面的罪犯。每个人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大法官不是扮演战胜者的角色,而是辨别并区分好人和恶人的有审判权的人。
81 1971年12月22日
回顾:通过武装起来的司法从(力量关系、战略考虑、权力显现)三个层面分析镇压的第一阶段。——从第三个层面展开:四种行为的戏剧化。(1)王室权力把民众认定为“社会敌人”(ennemi.social)。
(2)地方权力带来了自身的归顺却试图限制王室权力:三重限制理论(théorie.des.trois.freins)的适用。(3)大法官的拒绝,他援引最后的审判(Jugement.dernier)以支持自己的理由:“好人将会得到补偿,恶人将会受到惩罚”。(4)特权享有者通过控告“群氓”(basse.populace)并区分好人和恶人从而进行自我保护。——戏剧化(théatralisation)使镇压手段和镇压权力重新分.配。
95 1972年1月12日
I..民事当局进入(鲁昂),有形的国家部门(corps.visible de l’état)形成。——大法官超越传统的司法规则并把司法秩序和军事力量秩序联结在一起:国家保障镇压权力。——国家的第三种纯粹的镇压职能出现,该职能由大法官(国王参事院的成员)保障,独立于国王。有形的国家部门代替王室权力和缺席的国王。税收机制叠加在镇压机制上。II.新形式的监督,却没有新制度。——质疑地方权力:暂时中止。特派员暂时接管地方制度。——军事措施和税务罚金体系,以便把特权享有者和他们的承诺绑在一起。总而言之,不稳定的监督体系仍然依靠在封建机构上,这预示着特殊的国家镇压机器的创立。
117 1972年1月19日
用多个标题论述镇压体系。I.内部一致性(cohérence interne):不同的惩罚规则,其目的是打破先前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盟;给予特权享有者金钱方面的利益,以维持秩序作为交换;第三种决策机构(既不是军事的,也不是司法的)的建立,作为国家行政(司法—军事)工具,但是主要缺失一种特殊的镇压机制。II.明显的不稳定性(précarité.visible):不同的武装(资产阶级自卫队的问题和民众武装的问题),军队毁灭性的干预;土地收入降低,税收增长:租金/税收之间的对立;两种矛盾。III.解决租金/税收的对立的问题,以及军队的稳定。从1640年开始,在国家机器内部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和有别于其他的镇压机制(司法、治安、财政总督),它们的用途是作为行政法院和特别法庭;设立中央集权的和地方的治安:从“危险的人口”(population dangereuse)中抽取(prélèvement)个人、监禁和放逐。——与资本主义共同诞生的监狱。
138 1972年1月26日
大法官塞吉埃的镇压的失败以及之后的投石党运动使得三种新制度确立:中央集权下的司法(司法总督);治安;通过在人口中抽取个人、监禁、放逐等方式确立的惩罚制度。为了回应人民斗争,用于镇压的刑事体系制造出犯罪的概念:刑事体系——犯罪这对链条是镇压体系——骚乱这对链条的影响。——新制度没有代替封建制度,而是与其并置。——政治权力的行使与初生的资本主义相结合。为了保护封建经济而孕育出的新的镇压体系在机能上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新镇压体系在刑法典中成型,并会在18世纪末生效:刑罚/犯罪的编码的产生。
151 1972年2月2日
新镇压体系与旧镇压体系的对立:过程的对抗使司法作为一种机制产生,同时是指定的机制和国家的机制。I.18世纪司法机关的历史:政治斗争、机能冲突和决定性的矛盾使关于刑罚、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各种话语形成。——回到封建司法和日耳曼法的必要性。II.日耳曼刑法史。——被诉讼规则定义的司法秩序;司法活动不听命于真相,也不是由司法机构决定,而是在于规范的斗争。——通过赎罪(rachat)结束战争,而不是通过对过错的惩罚。——审判活动犹如冒着私人冲突的风险、危险,由此产生保障体系(誓言、赔偿金、担保)。
172 1972年2月9日
I.日耳曼刑法史(续):它在中世纪刑法中的余晖。(A)控诉式诉讼程序(procédure.accusatoire)、传闻。(B)证明体系:决定胜者的考验。在宣誓(serments)、神意裁判(ordalies)、司法决斗(duel.judiciaire)中,真相不发挥作用。(C)私人斗争作为中世纪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司法外的争端。II.伴随公诉和确立犯罪真相的刑事司法体系变革的历史。(A)不仅仅是因为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影响,更恰当地说它处于占有关系和力量关系的规则中。(B)刑事司法实施重要的经济抽取,对财富的流通做出贡献。——流通的要素:担保、租金、罚金、充公、赎罪。——结果:财富的流通和政治权力的集中。——总体评注:中世纪的刑事体系在对财产的抽取层面具有重要的影响;现代刑事体系在对个人的抽取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比较:税收/监禁、交换/社会排斥、赎罪/监狱。
201 1972年2月16日
区分中世纪准国家机构和后来将其完善的国家机构。处于民事诉讼和暴力掠夺之间的中世纪刑事实践是关于政治—经济关联;刑事实践重新分配所有权、财富和财产:这是“财富的竞争”(joute des fortunes)。——司法的税收化。和平制度以及和平协议在封建刑罚中的重要性。——和平制度的作用(使私人斗争行为、协议、契约中止;仪式化的进程)。和平与正义,关于和平的主教会议的原则。社会斗争涉及刑罚。——与武装问题(武器的持有、集中和分配)相结合的刑罚体系。——13世纪到14世纪的危机:封建制度的动摇;求助于外部雇佣兵;领主依靠王室司法。对议会和税收机关使用具有反骚乱作用的体系。王室司法发展成为国家司法机关制度化的权力的首要形式。
226 1972年2月23日
I.内生的过程(Processus.endogènes)。中世纪的和平制度的作用:1/有保障的司法空间的组成,具有审判权的人作为公共权力提供保障;2/得到更好保障的税收制度的区域的组成,该区域叠加在诉讼程序上;3/武器的分配、强制力的介入、专业军队的组成和发展。II.外生的过程(Processus.exogènes)。14世纪和15世纪的危机以及大型社会斗争使司法发生变革。重要的现象:1/议会作为一切司法实践中心的职能;2/国王是主持正义的人和统治者;3/议会变为国家机器的要素。
248 1972年3月1日
概要:13、14世纪的社会危机和社会斗争导致王室权力集中,并使王室司法确立,这在议会制度中表现出来。国家司法的三个特征:普遍性(universelle)、强制性(obligatoire)和委派性(déléguée)。——另外两种措施:1/与国王相关的案件的发展;国王的法院的扩展,随之而来的影响是对王室—国家(royaume-état)的新定义,还有关于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的刑罚新范畴。刑罚的新领域,用于惩罚使权力颁布的规则中断的行为。2/王室检察官的设立:把他们的职能扩展到控告,伴随而来的是理论—实践的后果:一切犯罪都对权力造成损害,国王变为法官和当事人。——对于刑事体系的进展的双重影响:(1)刑事和民事的分离;(2)用服从和惩罚代替战争和赔偿。刑罚服从于政治机构。犯罪变为对权力的攻击。政治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的对立成为19世纪刑罚的核心片段,掩饰了刑事体系的政治职能。
266 1972年3月8日
I.在分析完中世纪的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权力关系之后,我们要研究知识的影响:不是在意识形态活动层面,而是在真相(vérité)的产生层面。——在日耳曼法(droit.germanique)中,考验(épreuve)建立起一方优越于另一方的关系。——在带有王室检察官(procureurs.royaux)的新的刑事制度中,讯问(enquête)确立起的真相使得控告(accusation)能够向审判过渡。讯问如同是恢复秩序的操作器。——证人和笔录建立起来的真相代替了考验。II.补充的评注。在新的刑事制度中,讯问和供认(aveu)是发现真相的首要源头。——酷刑(torture)的切入点。——合法的证据(preuve)的体系。讯问和尺度(mesure)的对比。尺度,它是分配权力(pouvoir.de.distribution)的工具和形式;讯问,它是信息权力(pouvoir d’information)的工具和形式。中世纪的讯问—行政机构的权力体系。——对超权力(sur-pouvoir)的提取(extraction)类型的分析。与1970—1971年《知识意志》课程的联系。最后一点要注意的是关于18世纪至19世纪的检查形式(la.forme.d’examen)的出现。人类科学(sciences de l’homme)的诞生。
309 课程概要
317 17世纪的仪式、戏剧和政治
325 授课情况简介
383 附录
艾蒂安·巴里巴(étienne.Balibar)致课程编辑者的信
福柯与历史学家们.克劳德—奥利维埃·多伦(Claude-Olivier Doron)
419 索引
术语对照
人名索引
地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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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兰西学院课程系列(共14册),这套丛书还有《知识意志讲稿》《说真话的勇气》《治理自我与治理他者》《不正常的人》《必须保卫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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