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第二卷)

书名: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下册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译者:阎克文
ISBN:9787208160774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1-1
格式:epub/mobi/azw3/pdf
页数:1216
豆瓣评分: 9.8

书籍简介:

《韦伯作品集》精装新版! 《经济与社会》被评选为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专著。书中包括京特·罗特长篇导读,多位韦伯研究专家详细注释。 玛丽安妮称《经济与社会》为韦伯毕生的主要工作,全书内容涵盖了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一部韦伯的“社会学大全”。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进行了世界历史层面的经验比较,再现各大文明演进路径,对我们理解现代世界的由来与可能发展方向有颇多启发。 —————— 《经济与社会》原著共两卷,英文本由多位韦伯研究专家合作翻译,并加有长篇导言和注释,于1968年出版。本书被众多学者推为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著作。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他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又分别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思想。韦伯广泛地援引世界历史资料,把发生在不同时代、不同文明和不同社会中的经济形式、法律形式、统治形式纳入他独特的概念体系,分门别类地做出类型化比较研究和系统化因果分析。韦伯的研究以现代西方社会为立足点,通过对东西古今各种文明的比较,突出“理性化”这一特质,以此作为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和特征。

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现代最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思想家,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曾先后在柏林大学、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任教。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的起草设计。主要著作包括《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印度的宗教》《古犹太教》,以及未完成遗稿《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等。

书友短评:

@ kiin 终于有纸质版了,期待德语直译 @ 本意是好的 符号的巨人 @ 薯条不加番茄酱 阅读了部分章节,韦伯涉猎这么广真是好厉害啊。 @ 书真好看 学贯古今 @ GrootJiang 一二卷三册书共花了一个月的时间读完,艰涩之余,深感浩渺。此书或许并不那么扣人心弦,但因其博大,阅读过程中总期望得到一些微弱的碰撞,这大概就是一部巨著的普遍印象吧。韦伯在这本书里建构起了一个视野恢宏的社会比较,一以贯之的纵横捭阖感让人有徜徉在世界文化与历史之中的舒畅感,个中判断或存疑议,对西方社会制度的陌生也让阅读过程难以精细,但仍然能从中收获到一些并不明晰却依旧激动人心的判断。 @ 薯条不加番茄酱 阅读了部分章节,韦伯涉猎这么广真是好厉害啊。 @ 豆友12634967 @ 历时两个月,终于看完了一遍。太强了!

书籍目录

上册
缩略语列表
第八章 经济与法律(法律社会学)
(一)实体法诸领域
一、公法与私法
二、授权法和规章制度
三、“统治”与“行政”
四、刑法与私法
五、侵权与犯罪
六、统治权
七、对权力的限制和权力的分立
八、实体法与程序
九、法律思想的诸范畴
(二)权利的创设形式
一、“法律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与权力——契约自由
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三、对可诉契约的制度辅助:代理、转让、流通契据
四、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五、契约对当事各方以外的影响之范围——“特别法”
六、联合体契约——法律人格
七、自由与强制
(三)法律规范的出现与创设
一、新法律规范的出现——习惯法理论解释之不足
二、法律规范的出现与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实践的作用
三、从无理性裁判到制定法的出现
四、新法律通过从上面强加而发展
五、立法手段
六、法律先知与日耳曼平民大会司法的作用
七、法律专家的作用
(四)法律显贵及法律思想类型
一、经验式法律训练:作为一种“技艺”的法律
二、学院式法律训练: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源自神圣律法
三、法律显贵。罗马法的影响
(五)神权统治法律和世俗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一般条件
二、神圣律法的实质理性化
三、印度法律
四、中国法律
五、伊斯兰教法律
六、波斯法律
七、犹太法律
八、教会法
(六)统治权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律制定:法典编纂
一、统治权
二、法典编纂背后的驱动力
三、继受罗马法和现代法律逻辑的发展
四、家产制君主法典编纂的类型
(七)革命法律的形式特性——自然法
一、法国民法典
二、作为实在法规范标准的自然法
三、现代自然法的由来
四、形式自然法向实体自然法的转变
五、自然法意识形态中的阶级关系
六、自然法的实践意义和蜕变
七、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职业
(八)现代法律的形式特性
一、现代法律中的排他主义
二、现代法律发展中的反形式主义趋势
三、当代英美法
四、现代法律职业中的非专业司法与合作趋势
第九章 政治共同体
一、领土政治组织的性质与“正当性”
二、政治联合体形成过程的诸阶段
三、权力声望与大国
四、“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五、民族
六、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阶级、身份、政党
第十章 支配与正当性
一、经济权力的支配与权威支配
二、直接民主与显贵统治
三、组织结构与正当权威的基础
第十一章 官僚制
一、现代官僚制的特征
二、官僚制内外的官员地位
三、官僚制的货币金融前提
四、行政任务的量变
五、行政任务的质变:文化、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影响
六、官僚制组织对显贵行政的技术优越性
七、行政手段的集中
八、社会差异的扯平
九、官僚制长存的主客观基础
十、官僚化的不明经济结果
十一、官僚制的权力地位
十二、关于团契机构和利益集团的补论
十三、官僚制与教育
十四、结语
第十二章 家长制与家产制
一、家长制支配的性质与起源
二、显贵支配与纯粹的家长制
三、家产制支配
四、家产制国家
五、权力之源:家产制与非家产制军队
六、家产制支配与传统的正当性
七、以家产制方式满足公共需求。公益性派捐与集体责任。强制性联合体
八、家产制官员
九、家产制官员与官僚制官员
十、家产制官员的生计:实物俸饷与手续费
十一、占用和垄断的结果:分散并典型化的行政
十二、家产制国家如何防止瓦解
十三、埃及
十四、中华帝国
十五、分权化的家产制支配:总督与分土封侯
十六、家产制统治者与地方领主
十七、英国的显贵行政、地主的治安法官、“绅士”的演变
十八、沙皇家产制
十九、家产制与身份荣誉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级制与家产制
一、封地的性质与封建关系的类型
二、封地与俸饷
三、封建制的军事渊源
四、封建立法
五、封建制的权力划分及其典型化
六、等级制以及从封建制向官僚制的过渡
七、家产制官员
八、家产制与封建制不确定的经济前提
九、贸易对家产制发展的影响
十、家产制与封建制对经济的稳定作用
十一、垄断主义和重商主义
十二、封建制条件下财富的形成与分配
十三、家产制垄断与资本主义特权
十四、精神气质与生活方式
下册
第十四章 超凡魅力及其变形
(一)超凡魅力的性质及作用
一、超凡魅力权威的社会学性质
二、超凡魅力权威的基础和不稳定性
三、超凡魅力的革命性质
四、超凡魅力的效力范围
五、超凡魅力支配的社会结构
六、超凡魅力共同体满足需求的共产主义方式
(二)超凡魅力权威的生成及变形
一、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二、选择领袖和指定继承人
三、对超凡魅力的欢呼赞同
四、向民主选举权的过渡
五、选举和代表的意义
六、补论:超凡魅力领袖、显贵、官僚对政党的控制
七、超凡魅力与持续的支配形式
八、超凡魅力的去个性化:家族超凡魅力、“氏族国家”与长嗣继承权
九、官职超凡魅力
十、超凡魅力王权
十一、超凡魅力教育
十二、财阀统治是如何获得超凡魅力的
十三、现存秩序的超凡魅力合法化
(三)纪律与超凡魅力
一、纪律的意义
二、纪律源起于战争
三、大规模经济组织的纪律
第十五章政治支配与僧侣支配
一、超凡魅力正当化:统治者与祭司
二、僧侣政治、神权统治与政教合一
三、教会
四、僧侣政治的行为规范以及与个人超凡魅力的对立
五、僧侣政治在禁欲主义和隐修主义之间的摇摆
六、隐修主义的宗教——超凡魅力成就和理性成就
七、隐修主义对政教合一制度及僧侣政治的助益
八、政治权力与僧侣政治权力的妥协
九、僧侣支配与宗教虔诚的社会前提
十、僧侣政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十一、资本主义时代和资产阶级民主时代的僧侣政治
十二、宗教改革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十三、犹太教的僧侣政治和经济气质
十四、教派、教会与民主
第十六章城市(非正当性支配)
(一)城市的概念与种类
一、城市的经济概念:市场社区
二、三种类型:“消费城市”“生产性城市”及“商业城市”
三、城市与农业的关系
四、作为经济发展阶段之一的“城市经济”
五、城市的政治——行政概念
六、堡垒和要塞
七、作为堡垒与市场混合物的城市
八、“公社”与“市民”概述
(二)西方的城市
一、城市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及人的法律地位
二、作为兄弟会而兴起的城市
三、结为兄弟团契的前提:氏族纽带的瓦解
四、古代与中世纪城市中的超城市联合体
五、西方的歃盟兄弟团契:法律和政治结果
六、意大利的coniurationes
七、北日耳曼的兄弟团契
八、西方城市军事自主权的意义
(三)中世纪和古代的贵族城市
一、贵族城市统治的性质
二、威尼斯贵族的垄断性封闭统治
三、其他意大利公社的贵族统治:开放性及波德斯塔制度
四、英国城市的寡头统治及王室行政对它的约束
五、北欧市议会贵族及行会的统治
六、古代的家族超凡魅力王国
七、作为一种沿海武士聚落的古代贵族城市
八、古代与中世纪贵族城市的差别与相似性
九、古代与中世纪贵族的经济特性
(四)平民城市
一、歃盟兄弟团契摧毁了贵族统治
二、人民作为一种非正当性政治联合体的革命性
三、中世纪意大利城市身份群体之间的权力分配
四、古代的先例:罗马的平民与护民官
五、古代的先例:斯巴达的民与五长官
六、希腊民主化的各个阶段与结果
七、非正当统治权:古代僭主
八、非正当统治权:中世纪的僭主政治
九、市民的平定与僭主的合法化
十、城市自治、资本主义以及家产官僚制:概述
(五)古代与中世纪的民主
一、古代下等阶层的产生:债务人与奴隶
二、城市选区:古代的区域单元和中世纪的行会联合体
三、关于雅典与罗马选区的补论
四、经济政策与军事利益
五、农奴、被庇护人及自由民的政治与经济作用
六、作为武士基尔特的城邦与中世纪的内陆商业城市
七、古代城邦。帝国形成过程中的障碍
附录一 社会行动类型与群体类型
附录二 德国重建后的议会与政府(对官员和政党政治的政治评论)
序言
(一)俾斯麦的遗产
(二)官僚统治与政治领导权
一、官僚统治与政治
二、政党政治的现实与社团国家的荒谬
三、官僚化与文人的幼稚
四、官僚统治的政治局限
五、君主的有限作用
六、议会的强与弱,消极政治与积极政治
七、德国国会的宪法缺陷和领导权问题
(三)议会质询的权利和政治领袖的产生
一、对官僚系统的有效监督与官僚系统的权力基础
二、作为政治领袖检验场的议会
三、议会各委员会在战时与平时的无能
四、国内危机与议会领袖的缺失
五、议会的职业精神与既得利益者
(四)官僚统治与对外政策
一、政府在抑止有害的君主声明方面的败笔
二、议会与法律保障措施
(五)议会政体与民主化
一、平等选举权和议会制
二、民主化对政党组织与领袖的影响
三、民主化与煽动主义
四、平民表决基础上的领导权与议会控制权
五、战后德国的有效领导权展望
(六)联邦制与引进议会政体
索引
一、学者
二、历史名称
三、主题
译后记
中译本重印刍言
· · · · · ·

  • (中国和印度)城市缺少的正是城市市民的概念,尤其是一种市民的特殊身份资格。……“自我管理”是职业联合体与乡村的一个特征,却不是城市的特征。关于亚洲和东方具有“城市”经济特征的聚落,所有确凿无疑的信息似乎都能表明,正常情况下只有氏族联合体——有时还包括职业联合体——才是有组织行动的载体,而绝不是城市平民这个集体本身。城市平民篡夺权利以打破领主支配的束缚,这是使中世纪西方城市不同于所有其他城市的巨大变革,事实上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中欧与北欧的城市出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在亚洲或非洲其他各地似乎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城邦或公社体制的雏形,但是根本不存在法人社团的“市民权利”。
    —— 引自第1393页
  • 早期的“行政”形式表现为家长权力,即household(家族)中的统治。原初形式的家长权威是无限制的。服从其权力者没有权利反对他,即便有规范调整他针对他们实施的行为,也只是作为对其行为的他治性宗教约束所发挥的间接影响而存在。就源头而论,我们看到的是以下两种情形的并存:一是从理论上说家长不受限制的行政权,一是源于亲属群体之间的安排并与所谓侵害的证据及和解金相关的仲裁程序。只有后者才是一种“权利主张”,即产生争议并通过裁决而给予的权利。只有在亲属群体之间的关系中,我们才能看到建制化的手续、时效限制、证据规则等等,就是说,“司法”程序的开端。这些在家长权力的范围内都是根本不存在的,那里出现的是原始的“统治”形式,同样,群体间的安排则意味着原始的司法裁决形式。两者有着界限分明的运作领域。即使像古罗马司法审判那样相对较晚的现象,也是止步于household(家政)的门槛之外。后面我们将会看到,家族内部的权威(domestic authority)是如何逐渐超出了最初的范围,最终变成了某种形式的政治权力,即家长式的君主制,并由此进入了司法行政的。只要发生了这种情形,立法、司法裁决和统治之间的区别就会荡然无存,随之出现的便是以下结果之一:首先,司法裁决在形式上和实际上都会具有“行政”性质,它仅仅通过君主对臣民发布的敕令或命令而运作,其依据乃是纯粹的权宜考虑或者衡平原则,没有固定形式,时间也很随意。然而,除了一些极端情况以外,这种状况决不会达到完全有效的程度,不过近似的情形会出现在“法官审问式”(inquisitorial)程序以及所有那些由法官支配审理和举证活动的程序制度中。家族内部的权威模式扩展到家政以外领域的另一个不同结果则是“行政”采取了司法程序的形式,英格兰在很大程度上就发生过这种情况,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至今仍然如此。议会处理“私人提案”,即批准颁发许可证这类纯粹的行政行为,…
    —— 引自章节:三、“统治”与“行政”
  •   韦伯作品集(共7册),这套丛书还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经济与社会(第一卷)》《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文集》《罗雪尔与克尼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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