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在《正义论》时期的罗尔斯看来,使分配原则成为必要的环境不但包括物质的匮乏和有限的仁慈,也包含这一事实,即在自由的条件之下,人们的基本信念是多元化的,比如,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不同的普观念(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pp.127-128/110-111)除非在行为主体看来,他们在发展和实践他们的哪些能力(比如,行猎和打渔,见 Marx and Engels, Die deutsche Ideologie,MEW,vol3,p.33 /The German Ideology,MECW,vol.5,p.47.)这个问题上有着中度的分歧,否则,即便是这个被限定的马克思也会拒斥这最后一个观点。他定然会拒斥下述观点,即:一个合宜的社会会包括多元的宗教信仰。 Bruno Bauer认为,在一个合宜的社会中,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会消亡掉(宗教会成为“一种不过是个体的私人事务,并留待个体的私人判断”,就此而言,它会很快消亡) Bruno Bauer, Die Judenfrage, Braunschweig: Friedrich Otto,1843,p.72and67.马克思从来没有怀疑过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这种情况会发生。如果1844年的马克思接受了宗教在社会中会有所繁盛的话,那么他也就不再是马克思了。因此,即使是这个被限定的马克思和《正义论》时期的罗尔斯都会在使分配原则成为必要的条件方面保持极大的不同。—— 引自章节:115 第三讲被限定的1844 年的马克思:分配原则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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